2010年6月15日星期二

欧盟要制订宪法



欧盟要制订宪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研究员 吴弦



  欧盟这次谋求根本变革的努力,无论就其所涉及内容的深刻性,仍是从介入者的广泛

性来望,在欧洲一体化入程中都具有极重要的地位。



近两年来,欧盟又在酝酿重大变革,即制宪入程的启动。在尼斯首脑会议决议的基础

上,经积极推动与协商,欧盟各国领导人终于在去年底通过了关于欧盟未来的《莱肯宣言

》。今年2月底,制宪筹备委员会如期开始运转。



筹委会会议首次包括了欧洲议会与各国议会成员,因此被视为一种“立异”。中东欧

等候选国代表,也参加了讨论,但无否决权。根据划定,会议的辩论和所有正式文件,都

将公开,并通过“论坛”方式,与欧洲的雇主协会、工会、商界、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等

形成互动。目前,大会已进入专门小组讨论阶段,不久即将权衡和比较“重组欧洲”的“

各种因素和选择方案”。据筹委会主席德斯坦称,筹委会拟于明年5月左右提出最后文件





这次制宪努力是欧洲一体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欧盟在新的历史前提下,试图

通过革新应付内外挑战、获取更大历史合法性的重大步骤,值得紧密亲密关注。



20世纪50年代,为防止战役再度爆发,促进经济繁荣,西欧6国在暗斗中创立了欧共

体。它们认为,在承认民族国家的历史合法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打破国家界限,实行区域

经济一体化,乃至某种程度的政治一体化,符合各国的长遥利益和根本利益。为保证一体

化的有效实施,6国缔结条约,通过机构化、轨制化和法律化的方式,确立了具有超国家

调节因素的组织结构,即在条约划定的范围内,自愿限制或向欧洲一级转移部门主权,加拿大华人。这

在欧洲乃至人类国际关系史上都是一个“革命性”的创举,意味着一种独特的国际社会组

织形态的诞生。



半个世纪以来,欧共体不断深化与扩大,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入铺。瞻望未来,伴跟着

东扩的完成,欧盟在欧洲格局中的主导地位终将得以确立,一个至少囊括27国、近4.8亿

人口的区域组织将在欧洲泛起,数百年来以战役、强权和均势为主要特征的欧洲民族国家

关系,将转变为以和平与深度一体化为特征的新型关系。然而,欧盟发铺到今天,一体化

进程中的内在矛盾日益凸显,如不采取制定根本法的方式加以协调或解决,欧盟将无法应

对面临的挑战。从深化的角度来望,欧盟一体化程度愈高,愈涉及主权转让这一核心难题





在欧盟内,历来存在着“政府间主义”与“超国家主义”之争。毕竟是在紧密亲密成员国

合作的同时坚持主权原则,仍是不断加强欧盟的超国家因素,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随

着愈来愈多的政策转移到欧洲一级制定或协调,不合将更趋尖利。



面对成员国数量的不断增加和东西欧的体系体例趋同与统一,欧盟机制改革势在必行。由

于东扩会对各国地位与利益带来种种影响,欧盟各方都但愿在东扩前促成有利于己的规则

更新,以保持和加强自身的影响力。由此可见,恰是一体化的发展,推动了各国试图就欧

盟的未来做出历史性的安排。



宪法是规范民族国家的根本法。而作为区域组织的欧盟,把谋求革新提到了制宪的高

度,这表明,欧盟正在争取自身更大的历史合法性。在如何界定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三种

权限、如何加强欧盟“民主合法性”等问题上,欧盟国家将颇费思量。



在此进程中,其任何条约的制定都必需以尊重成员国的集合意志为前提。因为地位和

历史文化传统不绝相同,各成员国对一体化的最终目标、实施范围与程度存在重大不合。

总的来望,这次制宪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更好地界定欧盟与成员国之间的3种权限,即欧盟专有权、成员国擅权以及

欧盟与成员国的共有权。有人主张,应进一步加强欧盟的权限,如税收方面的协调、执委

会对成员国预算的干涉干与、欧洲议会的立法和征税权,等等,但该主张遭到某些国家的强烈

反对。关于权限划分的尺度,《莱肯宣言》认为,权限经重新调整后,既要防止成员国的

权力因欧盟扩权而再受侵犯,又要保证后者对新形势做出反应的活力,使之能够开发利用

“新的政策领域”。足见难度之大。



其次,是如何加强欧盟的“民主合法性”问题。这至少涉及3点:一是弥补所谓的“

民主赤字”。跟着政策的制定和协调更多地转移到欧盟一级,代表各国政府的部长理事会

将逐渐脱离本国议会的监控,但欧洲议会的制约和介入欧盟立法的权力仍旧有限。因此,

如何从机构安排上解决这个问题便成为争论的焦点。二是增加决议计划的透明度。作为欧盟决

策机构,部长理事会的讨论历来是秘密进行的,为使民众享有知情权,《莱肯宣言》明确

指出了理事会会议的公开性问题。三是让欧盟更贴近公民。权力上移造成各国民众对欧洲

机构的疏离感。针对《马约》以来欧洲公民中存在的普遍怀疑和不满情绪,欧盟一再强调

,应采取措施加强与公民的联系,政策的制定要紧密地与民众的实际需要挂钩。但这又涉

及权力的转让,故解决起来实属不易。



应当指出的是,欧盟制宪的动因、内容与难点,无不是其现阶段组织形态特性的集中

反映。而其最终结果,也必然是经由激烈争论后最大限度地平衡各方利益与需要的产物。

绝管制宪问题很复杂,但某种宪法性文件的产生,对于欧盟明确发铺方向,调整其机制结

构,规范欧洲的“多层管理”,将会起重要的推动作用。



《人民日报》 (2002年10月18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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